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如何办理审批手续?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质认证。
申请条件:
1。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2。企业经营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其中经营场地(含仓储、拆解场地)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企业经营场所应符合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的要求
3。具有符合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要求的必要拆解设施设备。
4。正式员工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能应能满足规范拆解、环保作业、安全作业(包括危险物质的收集、储存、运输)的相应要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持证有要求的,相关岗位的操作人员应当符合要求并持证。
5。无销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组装车等违法经营活动记录。
扩展信息: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为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措施。
本办法所称报废汽车(含摩托车、农用运输车辆,下同)是指符合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不符合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底盘严重损坏的汽车。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行驶安全标准。符合技术条件或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本办法所称整车,是指将报废汽车发动机、转向器、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总成”)等零部件组装而成的机动车。
国家经贸委负责组织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参考来源: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仅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开办企业条件,行政法规,还要符合以下要求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拆解场地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
(3)有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4)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5) 正式员工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六)无销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拼装汽车等违法经营活动记录。
(7) 符合国家制定的环保标准。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经贸委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产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经营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或直辖市。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条件完成对申请的审查。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资格审查合格的,发给资格证书; 不符合要求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取得资质证书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废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人持资质认定和行业特殊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
扩展信息:
办法适应循环经济发展需要,规定符合再制造条件的拆解报废机动车发动机、转向器、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五大总成”可销售给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再制造的企业。企业回收能力,消除报废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的法律障碍。
同时,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回收企业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回收信息系统。可查源,可追踪下落。
办法强化了环境保护要求,增加了对堆存拆解场地、设备设施、拆解作业规范等方面的规定。在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条件中。同时,进一步明确生态环保部门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加大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办法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删除报废机动车收购价参照废金属市场价格规定,取消特殊行业许可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创新管理方式,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方便企业事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部门间执法活动衔接,形成监管力量。
参考来源: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申请条件:
1。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2。企业经营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其中经营场地(含仓储、拆解场地)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企业经营场所应符合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的要求
3。具有符合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要求的必要拆解设施设备。
4。正式员工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能应能满足规范拆解、环保作业、安全作业(包括危险物质的收集、储存、运输)的相应要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持证有要求的,相关岗位的操作人员应当符合要求并持证。
5。无销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组装车等违法经营活动记录。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或直辖市。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条件完成对申请的审查。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资格审查合格的,发给资格证书; 不符合要求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取得资质证书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废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人持资质认定和行业特殊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依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证书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被拆除经营场所符合所在城市总体规划或地域空间规划和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
(3)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技术规范(GB22128)场地、设施设备、存放、拆解等技术规范,以及相应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
(4)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的要求;
(五)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有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妥善的处置计划。
第九条?申请资质认定的企业可通过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申请服务”系统或书面形式向拆解业务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设立申请报告(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解散地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拟建回收拆解企业的名称)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五)经营场所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期限在10年以上的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房屋租赁证明材料;
(六)购入或者融资租赁取得的报废机动车拆解和污染防治设施、设备清单,以及发票或者融资租赁合同等权属证明;
(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
(八)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九)企业拆解作业规范、安全规程和固废安全、规范化处理处置方案。
第十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资质认定申请; 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1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拆迁经营场所所在地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资质认定申请后,组织专家组对申请资质认定的企业进行现场受理审查。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报废机动车拆解、生态环境保护、金融等相关领域专业人才组成的专家库。数据库中的专家人数不少于20人。现场验收评审专家组由5名以上单方专家组成,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具有专业代表性。
根据本规则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专家组进行现场验收,如实填写现场验收评价意见表,现场验收专家由负责验收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申请材料和现场受理审核评分意见表,认为符合资格要求的,将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网站和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公示企业的申请有异议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听证会和专家复审,核实异议; 对企业申请无异议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申请服务”系统批准企业申请,开立企业账户,颁发企业资质证书。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以下简称合格证); 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回收拆解企业名单。
?第十三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资质认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相关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企业延期的原因。
现场验收、听证等所需时间。不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计算。
企业程序的处置
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并按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拆解场地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
(三)有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五)正式职工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六)无销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拼装汽车等违法经营活动记录;
(7) 符合国家制定的环保标准。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经贸委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产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或直辖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条件完成对申请的审查。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资格审查合格的,发给资格证书; 不符合要求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取得资质证书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废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人持资质认定和行业特殊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和报废旧车回收拆解有什么区别吗?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1。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条件完成对申请的审查。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3。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4。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质证书; 如果不满足条件,申请将被拒绝并说明理由。
5。取得资质证书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公安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6。申请人可持资质认定和特殊行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昆明市现有汽车报废拆解企业4家,
云南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昆明可持续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东风云南汽车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昆明物资利用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拆解厂位于海口镇,不得建在镇中心。